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要求

矿产资源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防止乱挖乱采,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及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以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尽量减少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保护应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投入,扩大勘查开发的领域和深度,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增加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
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减少和控制矿产资源采、选、冶等生产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防治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和全社会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运行规律,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